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校園機動車安全管理,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,切實保障廣大師生人身財產安全,提升單位整體形象,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單位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,是指教職工機動車和經學校同意進入校園的外來機動車等。
第三條 堅持依法依規、規范有序、確保安全的原則,切實加強學校校園內機動車安全管理。
第四條 本校教職工需提供本人擁有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、駕駛證原件和2份復印件,到總務處核驗登記機動車信息,每位教職工只能登記一輛機動車進校。
第五條 信息中心復核登記信息無誤后,留存行駛證、駕駛證復印件一份后,將車牌號錄入學校機動車管理系統。
第六條 信息中心每周一上午檢查一次車輛進出信息,上周內只進不出信息的車輛,將從機動車管理系統中刪除該車的車牌號,該車將在本周及以后不被自動識別進入校園。
第七條 對于未經授權或車牌信息不符的車輛,系統將拒絕其進入校園。
第八條 進入校園的外來機動車,需提前聯系我校教職工,經相關人員到門口接入,方可引導按規定道路駛入校園內。
第九條 校內機動車輛應沿瀝青路面等規定車道上在行駛,嚴禁鳴笛,車速應不高于5公里/小時,要主動避讓行人,讓行人優先通行,嚴禁與步行師生員工搶道搶行。
第十條 機動車輛必須按照劃定的停車位區域停放,不得亂停亂放。
第十一條 校內停放的機動車輛在啟動行駛前,駕車人需先檢查車輛四周及車輛下面有無障礙物或人員、物品等,避免出現視線盲區,造成安全事故。
第十二條 特種車輛(如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車等)執行緊急任務時,其他車輛應主動避讓,確保通道暢通。
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行為,管理人員有權采取以下措施:口頭警告,要求立即糾正;拒絕違規車輛再次進入停車位;對造成損失的,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追究責任,并要求賠償。
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,解釋權歸學校。
第十五條 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,學校有權對本規定進行修訂和完善,并通過適當方式告知全體教職工及訪客。
鄭州市第三十一高級中學
2024年9月9日